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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疑问,希望得到开发商负责任的解释

发表于2014-06-20

 

   一、“ 泉建综〔2011〕70号”第七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归集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需要归集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当时的交存办法。本规定实施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安置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办法归集。新建商品住宅指的是本规定实施后新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新建安置房指的是本规定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左岸英郡合同约定的金额是根据泉州市房管局文件“泉房【2007】212号”的规定标准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现在怎么变成了按“泉建综〔2011〕70号”计算缴交?

    

   二、合同约定的是缴交到帐户,怎么变成了开发商帐户?

  

    合同体现的是开发商诚信,希望得到开发商负责任的解释!!

   

发表于2014-06-25

交款时间快到了,左岸给回复了没

发表于2014-08-06

 公交没通,也没建,骗子公司,建议成立业主维权群,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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